应用流量监管器的准则
以下一般准则与应用流量监管器有关:
只能将一种类型的监管器应用于同一物理或逻辑接口的输入或输出。例如,不允许在同一逻辑接口上沿同一方向应用监管器和分层监管器。
不允许关联监管器,即将监管器同时应用于端口和该端口的逻辑接口。
每个物理或逻辑接口最多支持 64 个监管器,前提是未对逻辑接口应用行为聚合 (BA) 分类(基于数据包标头中 CoS 值的流量分类)。
监管器应独立于 BA 分类。如果没有 BA 分类,接口上的所有流量将根据配置被视为加速转发 (EF) 或非 EF。采用 BA 分类时,物理或逻辑接口最多可支持 64 个监管器。接口可以是物理接口或逻辑接口。
使用 BA 分类时,杂项流量( 与 任何 BA 分类 DSCP/EXP 位不匹配的流量)将作为非 EF 流量进行监管。没有为此流量安装单独的监管器。
监管器只能应用于单播数据包。有关为泛洪流量配置过滤器的信息,请参阅 应用转发表过滤器。